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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低保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
申请条件 | 凡属我县城镇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400元/人/月),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均可申请我县城镇低保待遇。 |
办理材料 | (1)低保书面申请,写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困难原因等;(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由本人出具无收入证明,本人摁手印;(4)已婚的申请家庭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离异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5)申请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需要学校开具就读证明;(6)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原件、首页及第二页复印件;(7)其他特殊情况视实际需要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要求添加证明资料。(8)石家庄市城市(镇)居民领取保障进申请审批表 |
办理地点 | 赵县赵州镇常家庄村南环翠路赵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7、8月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1-85941881 |
办理流程 | 1、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 4、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比例入户抽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5、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 6、低保金发放 |